商品包装是保证商品数量、质量完好无损的重要条件之一。我国出口商品由于包装破损严重,每年由保险公司支付国外的货损赔款很多,不仅给国家造成很大经济损失,而且严重损害了国家声誉。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抽样、品质检验、重量鉴定、验舱监装、下厂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同时检查包装.对尚未成箱成件的商品执行出口预验时,除应检查包装材料外,在正式出运、查验换证时,必须查验包装。对于从内地运抵口岸的商品,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口岸查验时必须批批查验包装。检验人员应经常深入港区、车站、仓库、货场了解商品(包括不属法定检验的商品)的包装情况,如发现包装破损、污染及不符合出口要求的包装、应联系海关,严格把关。查验包装,应以出口合同中的包装条款和有关产品标准中的包装技术条件为依据;出口合同、标准中没有规定具体包装条件的,如以国内购销合同规定的包装条件为依据,凡不符合出口合同、标准或购销合同规定的包装条件,或者包装存在下列各项情况的,不予出证放行:
(1)纸箱:①箱身塌陷或破烂;②采用粘合剂封盖或用胶带封口而未经封盖封口的;③粘胶剂或粘胶带粘合力不强,易被揭开重封而不留撕痕的。
(2)木箱、木桶:①箱板、木档断折、木档短缺或钉子松脱;②打包铁皮和腰箍松弛、断损、脱落、或打包铁皮接头不衔接;③箱身、桶身有腐朽板或树皮板;④木桶有裂缝或桶塞、桶盖松动脱落。
(3)铁桶、塑料桶:①渗漏严重;②桶身有裂缝或孔隙;③桶盖脱落或被损坏。
(4)各种袋子:①缝口松散,包皮破烂,或严重钩损、撕损;②捆扎带或绳索断损、松脱、缺道、缝合线断线、脱线或漏缝,以致包件严重变形的。
(5)其他异常情况:①货物移动时,箱内货物有晃动或有破碎声响;②散把、破包、渗漏或商品外露的;③包装严重污染或霉损的;④有浸湿痕迹和严重受潮的;⑤有腐烂或严重异味的;⑥摔坏或破烂的货件;⑦需要有指示性、警告性的包装标志,而货件上标志短缺或模糊不清的。
凡属于上述情况的,须经发货人修补或更换包装后,方能发运出口。有关修补、更换包装的工作,应尽可能在货物运到港区、车站以前进行。如在仓库难以修补、更换或货物已运抵港区、车站后才发生的破损、污染,必须在装船、装车前完成修补或更换包装的工作。